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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印发《盐城市市外优质工程评选办法(2022年修订)》的通知

浏览人数:242次 更新时间:2023年03月01日

各县(市、区)建筑业协会,各会员企业:

为增强质量意识、争创优质工程、加快推进我市建筑业高质量发展,根据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文件精神,结合会员单位要求,我会组织对市外优质工程评选办法进行了修订,现将《盐城市市外优质工程评选办法(2022年修订)》(见附件)印发给你们,希遵照执行。

特此通知

附件:《盐城市市外优质工程评选办法(2022年修订)》

盐城市建筑业热会

2022年3月21日

盐城市市外优质工程评选办法(2022年修订)

第一章总则

为鼓励会员企业积极开拓外埠市场,增强质量意识,争创优质工程,全面促进我市外向型建筑业的高质量发展,根据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文件精神,结合会员单位要求,制定本办法。

市外优质工程的评选范围为:我市建筑企业在外埠市场总承包施工的、于上年度12月31号前竣工验收备案并投入使用的房屋建筑工程。

市外优质工程每年评审一次,坚持优中选优原则,会员企业择优申报。

评选工作由盐城市建筑业协会负责组织实施,公开接受社会监督,不收取任何费用。

第二章申报规模

一、公共建筑:除砖混结构以外的建筑面积≥10000m²或≥8层的单体工程,总建筑面积30000 m²的群体建筑。

二、住宅工程:除砖混结构以外的建筑面积≥10000m²的单体住

宅工程,总面积≥30000 m²的住宅小区或组团。

三、工业建筑工程:建筑面积≥10000m²或单跨≥24m的单体工

程,或造价≥5000万元的建筑项目。

四、参建单位工作量≥单位工程造价的10%或≥1500万元的,均

可作为参建单位申报。

五、特殊工程达不到上述要求,但具有影响力、有纪念意义、建筑风格独特、质量过硬或采用装配式施工达到省级标准80%的建筑工程也可申报。

第三章申报条件

申报市外优质工程应当具备下列条件:

一、符合基本建设程序;

二、符合国家和行业设计标准、规范;

三、工程施工工艺和技术措施先进合理,质量优良;

四、被建设单位(用户)或当地行政主管部门认定整体质量好的

工程:

五、施工期间未发生质量、安全事故的工程;

六、符合下列条件的工程优先申报:

1、获得市级以上QC成果奖;

2、获得市级以上建筑工程标准化文明示范工地表彰;

3、获得市级以上新技术应用示范工地表彰;

4、获得建筑业绿色施工示范工程称号;

5、积极推广应用建设部建筑业10项新技术和江苏省10项新技术,有显著成果的工程。

第四章申报材料

一、《盐城市市外优质工程申报表》(一式两份,一份与申报材料装订,一份单独报送);

二、工程施工合同;


三、工程项目批文;四、规划许可证;五、中标通知书;六、施工许可证;七、工程承包合同;

八、建造师(项目经理)注册证书;

九、单位工程竣工验收报告;十、竣工验收备案证明;

十一、各类获奖证书和新技术应用证书;

十二、未发生质量、安全事故证明(申报企业须作出书面承诺,

并加盖印章);

十三、工程简介和工程实物彩色照片两份各8张(一份与申报材

料装订,一份单独报送,并附文字说明)。

以上材料统一使用A4纸打印,并与需提供的复印件,按顺序编排目录、页码装订成册。

第五章工程评审

有申报意愿的会员单位,应按每年下发的申报通知要求,在6月底之前向我会秘书处提交申报资料;在8月底前我会组织专家对每个工程申报资料进行审核;在10月底前,对资料复核合格的工程再组织专家现场核查(现场核查数不少于申报总数的70%)。最终由我会组织相关职能部门、有关专家、单位负责人召开评审会,根据专家核查组意见进行最终审核认定,并将审定的市外优质工程在我会网站向

社会公示(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),接受社会舆论监督,公示期间没有异议的,期满后在我会网站发文表彰。

市外优质工程由会员企业自愿如实申报,不得弄虚作假的,一经发现立即取消获奖资格。对已获奖工程,若发生质量投诉事件,我会将组织专家再次进行现场核查,若核查结果显示确实存在质量问题,我会将撤销该工程获奖称号,同时获奖证书在协会网站公布作废。

受理市外优质工程申报的工作人员、参与核查活动的专家、相关人员在评选过程中必须秉公办事,廉洁自律,违者将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,直至取消负责受理、工程检查、评委资格,并将违纪行为通知本人所在单位。

第六章附则

1、市外优质工程由施工企业自愿申报,在市住建局驻外办事处监管区域内的工程,由驻外办事处审查认定后择优推荐申报,其它地区由企业所在地建筑业协会择优推荐申报;

2、对每年获得市外优质工程的,提请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建筑业发展工作考核、评先评优及市场准入等方面给予相应的政策倾斜,以便提升外出施工企业在外埠市场争优夺牌的信心,为我市外向型建筑业的发展再作新贡献;

3、已申报及已获得省、市优质工程的项目,不得重复申报;

4、本办法由我市建筑业协会负责解释;

5、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。

二〇二二年三月一日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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